2.
民國94年3月29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上有二層鐵皮屋(門牌興隆街78巷6弄5號);民國113年8月1日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754地號上現有一門牌官田區興隆街78巷6弄5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其中753地號有部分為道路);另據鑑價報告記載:753地號現況部分為道路使用、部分建築使用,754地號現況坐落標的建物,標的建物現況為2層樓透天住宅,維護狀況稍差,部分天花板毀損、牆面有大片油漆脫落,居住使用中。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建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8.
本件拍賣建物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建物拍定後就該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關;另建物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六、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及本公司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