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5.15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本件土地為雜林(前案拍賣公告記 載,另有部分為道路)。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
3.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 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4.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9.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 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 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 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 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10.
分甲、乙、丙、丁、戊五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 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 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 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 則保留前順序之標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