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5.15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93號土地為雜林;
3.
96-3為雜林、河川及湖泊(前案拍賣公告記載,另有部分為道路)。實際範 圍須以實測為準。
7.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 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 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 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9.
96-3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又因全 部不動產合併拍賣,故私法人就本件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 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 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