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5.15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
6.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 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 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 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 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