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5.15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85號土地為雜林;87號土地為雜 林及菜園(前案拍賣公告記載,另有部分為道路);87-2號土地有道路、雜林、 空地,另有赤柯山35號房屋占用;87-3號為雜林。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
3.
上開房屋及農作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 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4.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 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5.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2.
本件土地上 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13.
農作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者,承租人對於拍 賣之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 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惟有無 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 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14.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15.
分甲、乙、丙、丁、戊五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 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 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 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 則保留前順序之標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