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5.15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85號土地為雜林;87號土地為雜 林及菜園(前案拍賣公告記載,另有部分為道路);87-2號土地有道路、雜林、 空地,另有赤柯山35號房屋占用;87-3號為雜林。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
2.
上開房屋及農作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 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3.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 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4.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土地上 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 之優先購買權。
9.
農作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者,承租人對於拍 賣之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 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惟有無 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 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10.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11.
分甲、乙、丙、丁、戊五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 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 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 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 則保留前順序之標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