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28地號土地相鄰,有數棟 建物座落,部分空地;228-1地號土地現為道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 務人與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 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5.
228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 地;228-1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交通用地。
6.
228-1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7.
228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12.
228-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 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 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 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六、
13.
228-1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 以同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 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 存否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