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230地號土地略呈菱形,有部分可能遭產業道路占用,其餘為雜草空地及駁坎,並有少數香蕉。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地上作物為共有人所種植,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4.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5.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拍賣之230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