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39地號土地相毗鄰,上為田地(種植鳳梨)、三合院、茶園、雜木。據債權人代裡人稱土地均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契約。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4.
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土地相連,整體形狀為不規則狀,地勢大致平坦,臨約3至4米寬巷道。
6.
339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338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丙種建築用地。
7.
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承買。
8.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六、拍賣之
9.
339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