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256地號土地呈不規則狀,其上有多棟三合院式磚造平房坐落,並有狹窄巷道通過,其餘為建物間之雜草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地上建物為共有人居住使用,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4.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5.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