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建號建物坐落於
3.
328地號土地上,經檢視無增建,建物小部分嚴重漏水、小部分壁癌,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重大情事。據第三人黃OO在場稱:建物為債務人繼承而來,目前是給水里駕訓班無償使用,土地部分則為駕訓班承租;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無分管、出租,執行標的現由駕訓班占有使用,僅就建物持分執行。拍賣之建物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拍賣建物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同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