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4慎413乙

新北市平溪區十分寮段新寮小段343-1地號

2拍 點交 待拍
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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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8/14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9/10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9.8
保證金:
6
總坪數:
116.1
坪單價:
0.3萬/坪
持分地坪:
116.1 坪
總現值:
22.3 萬
拍後增值:
-7.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新北市 平溪區 十分寮段新寮小段 343-1地號,面積 2,473 m2,持分 1/15,12.8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新北市 平溪區 十分寮段新寮小段 343-4地號,面積 3,283 m2,持分 1/15,17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2)
1拍,2025/7/16,總底價 35萬,保證金 7萬,坪單價 0.3萬/坪,流標
1拍,2025/8/6,總底價 35萬,保證金 7萬,坪單價 0.3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7)
1.
據114年3月19日執行筆錄之地政人員指界稱:如以新北市平溪區靜安路三 段441號房屋為基準,343-1地號土地位於其東南方約180米,土地上有一座墳 墓;343-4地號土地位於其東南方約190米處。以上土地均為雜樹林,且無路可 達。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 準。又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 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 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 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
2.
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 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共有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 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3.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15條等規定,則耕地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 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 定(應買、承受)人須待耕地承租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 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耕地承租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民法第460條之
4.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 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 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六、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5.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 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 之證明文件。請投標人注意。
6.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7.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 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 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 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土地增值 (2)
1.
新北市 平溪區 十分寮段新寮小段 343-1地號
2,473 m2 × (1/15) × 580 元 - 12.8 萬元
= -3.2萬元
2.
新北市 平溪區 十分寮段新寮小段 343-4地號
3,283 m2 × (1/15) × 580 元 - 17 萬元
= -4.3萬元
鄰近待拍
2025/9/10
2拍 不點交
359 坪 / 79.9 萬
2025/9/2
2拍 不點交
22.4 坪 / 132.3 萬
2025/9/16
1拍 不點交
142.4 坪 / 33 萬
2025/8/26
特拍 不點交
991.9 坪 / 89.8 萬
2025/8/26
特拍 點交
213.9 坪 / 20.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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