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4慎413甲

新北市平溪區十分寮段新寮小段686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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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7/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7/16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94
保證金:
18.8
總坪數:
359
坪單價:
0.3萬/坪
持分地坪:
359 坪
總現值:
68.8 萬
拍後增值:
-25.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平溪區 十分寮段新寮小段 686地號,面積 17,803 m2,持分 1/15,94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15)
2.
據114年3月19日執行筆錄之地政人員指界稱:如以新北市平溪區靜安路三 段441號房屋為基準,686地號土地位於其東南方約125米處,為雜樹林,土地上 有一涼亭。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 位置為準。又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 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 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 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 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 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 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土地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5.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15條等規定,則耕地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 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 定(應買、承受)人須待耕地承租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 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耕地承租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民法第460條之
6.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 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耕地承租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
7.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 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 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8.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 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 之證明文件。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 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0.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1.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2.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 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投標人注意!
13.
另據謄本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山坡地保育 區之農牧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 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 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 清,請投標人注意。
14.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 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 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15.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6.
本件查封物分為甲、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 否則由本院逕依職權決定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 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他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 拍定亦可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平溪區 十分寮段新寮小段 686地號
17,803 m2 × (1/15) × 580 元 - 94 萬元
= -25.2萬元
鄰近待拍
2025/7/16
1拍 不點交
116.1 坪 / 35 萬
2025/8/5
1拍 不點交
22.4 坪 / 147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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