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19地 號土地為雜林;426地號土地位於馬胎41號附近,其上有雜林、私人道路、鐵皮 屋和水塔,鐵皮屋周圍佈滿雜草,無法靠近;439地號土地位於馬胎42號後方, 其上有鐵皮屋、空地和雜林;460地號土地無路可達,空照圖顯示為雜林等語。 上開土地上之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 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 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 點交。
9.
439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 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得主張優先承買權,惟僅限於本件拍賣
10.
439地號土地有優先承買 權,至於剩餘拍賣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 六、本件拍賣土地皆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當場提出戶 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本院始發權利移轉證書。
11.
本件拍賣460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 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 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