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4聖10551一

新竹縣尖石鄉秀巒段1379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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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7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1/19 週三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7
保證金:
0.4
總坪數:
43.1
坪單價:
0萬/坪
持分地坪:
43.1 坪
總現值:
1.4 萬
拍後增值:
-0.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陳鴻智
陳鴻智
法拍專員
經紀業:永學堂
地 址:新竹市延平路一段261巷50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竹縣 尖石鄉 秀巒段 1379地號,面積 570 m2,持分 1/4,1.7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4)
1拍,2025/8/13,總底價 3萬,保證金 0.6萬,坪單價 0.1萬/坪,流標
2拍,2025/9/10,總底價 2.4萬,保證金 0.5萬,坪單價 0.1萬/坪,流標
3拍,2025/10/8,總底價 2萬,保證金 0.4萬,坪單價 0萬/坪,流標
應買,2025/10/16~2026/1/15,總底價 2萬,保證金 0.4萬,坪單價 0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3)
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無路可達,依空照圖顯示, 現況為雜樹林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 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共分14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4.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需具備原住民身分,投標時應將證明 文件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 不許嗣後補正。
5.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 許嗣後補正)。
6.
依登記謄本記載,拍賣之土地「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80元,繳清後發 狀」。
7.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 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
12.
轉訴訟輔導科(轉分 機
13.
土地增值 (1)
1.
新竹縣 尖石鄉 秀巒段 1379地號
570 m2 × (1/4) × 100 元 - 1.7 萬元
= -0.3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2/24
1拍 不點交
19.2 坪 / 1.7 萬
2025/12/24
1拍 不點交
47 坪 / 2.5 萬
2025/12/24
1拍 不點交
198.9 坪 / 10.7 萬
2025/12/24
1拍 不點交
5.2 坪 / 0.7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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