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標的土地現狀為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之 山坡地,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 分管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0,000元,若有多數人表示願意買受時,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同時到達而無法分出先後者,以抽籤決定 之。
4.
本件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非都市土地,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 定。
5.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 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 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 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應買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 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6.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7.
應買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應買、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應買人為外國 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 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應買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