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之3筆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 占有使用部分,其中1735-3地號土地為巷道,供公眾通行使用;其中1734地 號、1735-4地號土地均有部分土地上有第三人所有之建物數棟占用,因建物與 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 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3筆土地均不點交。
6.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之開標順序。
7.
本標別拍賣之3宗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 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六、本標別拍賣之3宗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購不動產時,僅得就 自己得行使優先承購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以其中一宗不動產之優 先承買權人身分即主張就全部不動產均有優先承買權,又部分不動產經優先承 買後,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8.
本標別拍賣之1734地號、1735-4地號土地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 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惟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應提 出資料供本處審核。若有優先購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議事項,請應買人注 意。
9.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 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於 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