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標別
7.
。土地現況:標別一為短期經濟作物。標別二有未辦保存登記 建物坐落,建物非本次拍賣範圍,佔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應買人自 理。另標別一土地為放領耕地,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台中縣政府 六九府地用字第80800號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確定,請應買人一併注意。
8.
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
9.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 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
10.
本件拍賣土地標別一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 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 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