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法院 114助夏1862

高雄市彌陀區南庄段856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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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7/1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8/6 週三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05
保證金:
21
總坪數:
148.1
坪單價:
0.7萬/坪
持分地坪:
148.1 坪
總現值:
16.2 萬
拍後增值:
-88.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陳春壽
陳春壽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地 址:高雄市苓雅區大順三路183-2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高雄市 彌陀區 南庄段 856地號,面積 3,069.9 m2,持分 1/10,65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高雄市 彌陀區 南庄段 863地號,面積 1,826 m2,持分 1/10,40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8)
2.
如備註欄所示。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6月17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856地號目前為堤防、海灘、海床及堤 防旁通行道路;863地號上有廢棄無人使用之魚塭養殖地,部分為堤防、堤防旁 通行道路及海灘。又據鑑價報告所載,2筆土地彼此毗鄰,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一 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位於南寮路光明巷,現況部分土地為光明巷之道路、堤防 及堤防外側之海岸沙灘地,另863地號上有坐落廢棄閒置之養殖地,惟實際使用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 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 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 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 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 (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 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 責。
9.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 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承租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 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土地增值 (2)
1.
高雄市 彌陀區 南庄段 856地號
3,069.9 m2 × (1/10) × 330 元 - 65 萬元
= -54.9萬元
2.
高雄市 彌陀區 南庄段 863地號
1,826 m2 × (1/10) × 330 元 - 40 萬元
= -3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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