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現由其使用。596建號、1805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六、現場測量時,地政人員稱房屋
8.
二樓前面,三樓除梯間外皆為增建。增建部分無獨立出 入口,使用原本建物出入。
9.
1805建號建物為未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 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10.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執行案件,債權人及債務人 均為共有人,均得應買或承受,除拍定人為 共有人外,並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或承受者,以抽籤定之。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實際前往標的物所在地察看並探訪其現況,慎重決定是否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