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1地號北側臨路可對外通行,拍賣之土地現況 部分長滿雜草。22地號南側臨路可對外通行,其上有鐵皮屋及未保存登記建物 坐落,其餘為空地長滿雜草;據債權人代理人查報,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 有狀態,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或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土地上建物未併 附拍賣,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 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3.
基地出賣時: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 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 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 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