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4地號土地相連,作為道路供公眾通行使用。據債權人陳 稱:土地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件拍賣標的僅 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共同投標時,須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 就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訂期通知到 院協調,協調不成時,由各共有人就其共有土地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部分標的經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
5.
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於繳清後始得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 六、無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