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710地號土地上有三合院磚造平房瓦頂建物,係土地共有人等祖厝。本件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09地號土地為水泥空地,709─
4.
710─3地號土地其上部分三合院坐落,部分為水泥空地,710─4地號土地現為巷道。據在場不知姓名之第三人稱,709─
5.
710─3地號土地上之三合院現為債務人之親戚居住使用。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包括土地上之地上物及建物,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
7.
710─4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9.
710─3地號土地由債務人之親戚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建物占有使用情形不明,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14.
710─4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之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15.
土地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17.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執行法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19.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