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33─1地號土地部分為老舊建物占用,部分為空地;333─2地號土地為雜木林占用,為分割後之巷道用地;333─26地號土地上有巷道(山腳路三段149巷道,為分割後之巷道用地),及多棟老舊建物部分占用。債權人代理人稱現場土地及建物均由共有人使用占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上述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4.
333─26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住宅區用地;333─2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5.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間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7.
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定承買範圍。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六、拍賣之333─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徵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