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有未 辦保存登記之鐵皮建物坐落。前開建物不知何人使用。因債務人未實際占用, 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3.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 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7.
2土地分別為田中都市計畫區道路用地【公 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式:徵收)】、住宅區(土地開發限制建蔽/容積%:6 0/
8.
,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 更者為準。
9.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 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 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