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114年3月25日現場查封時,經執行人員現場觀察,拍 賣標的現況為空地,雜草叢生,基地四周已完成基樁之施作及支撐,然尚未開 挖。又經債權人114年6月3日陳報稱拍賣標的自113年3月22日停工迄今,現場預 壘樁變形量自0.514cm增至0.8cm,支撐軸力自10.54t上升至40.42t,雖尚在安 全範圍內,然維持停工現狀過久可能造成支撐軸力超過警戒值72t而可能影響周 遭山坡地坡面穩定或造成鄰房損害,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205-1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楊梅都市計畫(民國62年9月14日)之住宅 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 求撤銷拍定。 六、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4年5月7日桃建照字第1140030883號函稱,205-10地號土地領有
9.
桃市都建執照字第會楊00137號建造執照,請應買人注 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 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10.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 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 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 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 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