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據查封筆錄及清水分局函文記載,本件拍賣建物曾於112年12月10日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債務人楊正如自殺 於內)而為俗稱之「凶宅」,自斯時起即無人居住,僅有債務人之家屬偶爾會出入拿取物品,投標人應自行考 量上情審慎投標,本件拍定後點交之。六、本件拍賣三筆土地均含有部分法定空地,有關其使用上之限制,請投標人自行查閱相關法規。
8.
本件暫編第2480建號之建物,係第556建號主建物之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無獨立出入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 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該建物部分占用1107-3地號鄰地,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 築,或經鄰地所有人訴請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9.
至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嚴重漏水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則未據債權人或鄰里提及,惟 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嚴重漏水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 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 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