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土地上係雜樹林; 另依鑑價報告所載,現況為山坡林地,地勢陡峭。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 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物所有權屬及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賣土地有無分管約定亦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 之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其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