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本標標的所屬716地號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701地號為道路用 地。其中701地號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土地皆為 變更蘇澳(新馬地區)都市計劃(第一次通盤檢討)(82年7月13日)。
2.
本標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3.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701地號有存美路50-1號建物坐落,其餘則為道路與種植短期蔬菜。而 716地號亦有存美路50-1號建物坐落,其餘則為空地與種植短期蔬菜、果樹。
4.
本標標的所屬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等規定,有 優先承買權。六、本標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承買時,就其優先承買權所及之標的,不得 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次序較劣之優先承買權人或拍定 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