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未臨路,需經 他人土地始得抵達,土地上係雜樹林。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現為雜林。實際占 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5.
本件拍賣土地如有承租人且符合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 1第1項規定者,承租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須提出相 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該主張優先承買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 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 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戊標拍賣。債務人如於開標前到場,得 當場指定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則依標別編號順序依序 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有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執行費、土地增 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縱有 投標,亦不予拍定。縱有拍定,亦得撤銷。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