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未臨路,需經 他人土地始得抵達,土地上係雜樹林。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現為雜林。實際占 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2.
本件拍賣土地如有承租人且符合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 1第1項規定者,承租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須提出相 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該主張優先承買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 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 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戊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 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有價金 已足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定,縱有拍 定,亦得撤銷。
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