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1533地號土地 上為雜樹;536-1地號土地上部分空地,部分鐵皮建物坐落其上;1542-6地號土 地部分空地,另有鐵皮建物及雜樹。另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上有鋼鐵造車 庫、平房建物及雜竹林。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3.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 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 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 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 注意。
8.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其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