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未臨路,需經 他人土地始得抵達,現為香蕉園。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現為雜草雜竹,部分種 植果樹。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2.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 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 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 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 注意。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其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土地如有承租人且符合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 1第1項規定者,承租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須提出相 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該主張優先承買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 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戊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 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有價金 已足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定,縱有拍 定,亦得撤銷。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7.
                                            
                                            
                                                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