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3乾145545甲

臺南市新化區𦰡拔林段1530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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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1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0/16 ~ 2026/01/15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8.4
保證金:
1.7
總坪數:
23
坪單價:
0.4萬/坪
持分地坪:
23 坪
總現值:
8.4 萬
拍後增值:
0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姚絜玲
姚絜玲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法拍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新化區 𦰡拔林段 1530地號,面積 2,279 m2,持分 1/30,8.4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3)
1拍,2025/8/20,總底價 13萬,保證金 2.6萬,坪單價 0.6萬/坪,流標
2拍,2025/9/10,總底價 10.4萬,保證金 2.1萬,坪單價 0.5萬/坪,流標
3拍,2025/10/15,總底價 8.4萬,保證金 1.7萬,坪單價 0.4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9)
1.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未臨路,需經 他人土地始得抵達,現為香蕉園。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現為雜草雜竹,部分種 植果樹。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2.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 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 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 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 注意。
3.
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其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土地如有承租人且符合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 1第1項規定者,承租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須提出相 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該主張優先承買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 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戊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 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有價金 已足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定,縱有拍 定,亦得撤銷。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7.
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新化區 𦰡拔林段 1530地號
2,279 m2 × (1/30) × 1,100 元 - 8.4 萬元
= 0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1/4
1拍 不點交
912.6 坪 / 1,700 萬
2025/11/4
1拍 不點交
368.1 坪 / 1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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