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未臨路,需經 他人土地始得抵達,現為香蕉園。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現為雜草雜竹,部分種植果樹。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3.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 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 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 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 注意。
8.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其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賣土地如有承租人且符合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 1第1項規定者,承租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須提出相 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該主張優先承買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 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 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戊標拍賣。債務人如於開標前到場,得 當場指定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則依標別編號順序依序 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有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執行費、土地增 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縱有 投標,亦不予拍定。縱有拍定,亦得撤銷。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1.
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