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5月2日指界時陳稱本件274地號土地有二棟建物(門牌號 碼為大光巷8號及10號)座落其上、部分土地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 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 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 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 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 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 優先承買。
8.
本件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那瑪夏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8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 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 分之證明。
9.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 一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 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