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3年11月5日指界時陳稱816地號土地上現種有果樹,864地號土地上搭有 鐵皮棚架、部分有雜樹及空地,865地號土地上現為雜樹及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
3.
本件816地號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土地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 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上開土地係債 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 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 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 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 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 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4.
如有土地法第107條及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5.
本件土地部分為共有,其上之果樹及鐵皮棚架等均不在鑑價及拍賣範圍內,且標的土地 均未經鑑界,拍定後均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土地均係坐落於高雄市那瑪夏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 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 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