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現場有相連之未掛門牌三間房屋,鄰長在場稱三戶房屋軍共用154號門 牌,而債務人所有之房屋位於中間,其餘二間為其他兄弟所有,另經地政人員測量該屋坐落梅 花段787地號,屋內無人居住,一樓遺有少量物品,二樓淨空。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拍 定後不點交,且建物坐落之土地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圍,建物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 請應買人注意。
5.
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 關單位協商。
6.
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另本件增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 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7.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如土地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 且其權利優先於建物共有人。
10.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 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 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