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坐落數棟建物(包含本件拍賣之建物),又本件建物大門已被拆 除,依債權人代理人陳稱建物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本件土地上建物及地上物,除本件拍賣之 建物外,其餘建物及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有無使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本件建 物內動產亦非拍賣範圍,均請投標人注意。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土地(權利範圍)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7.
本件建物均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面積均以實測(此由拍定人自理)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定。另依前案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載,本件建物部分占用鄰地(鄰地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人 應自行負擔鄰地所有權人日後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 六、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 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或拍定人如不願 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時,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或 承受人買受。
8.
如本件不動產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