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蝙蝠洞公園為中心,
4.
643地號土地分別位於東南方150公尺、240 公尺、280公尺、335公尺、30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本件係拍賣不動產 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6.
本標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 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惟依新北市政府地政 局民國114年5月20日新北地籍字第1140982983號函略載:本標土地皆為山 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但非位於本市核定之農地重劃區範圍。六、本標土地標的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其 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 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7.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9.
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4年5月22日新北工建字第1141014270號函略 載:「經系統查詢結果,本標地號土地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等語;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民國114年5月23日新北新地字第1145224906號函略 載:經查本處未曾辦理「徵收」、「協議價購」等語;新北市瑞芳區公所1 14年5月27日新北瑞工字第1142640067號函略載:經查本所檔管系統尚無本 標土地領有依建築法授權本所核發之建築執照、自用農舍、雜項工程與就 地整建證明等相關資料可稽等語。是本標土地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 (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 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 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又拍定後,拍定 人與上載使用執照、建造執照相關建物所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 人自理,如有爭議,應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以上併提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