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蝙蝠洞公園為中心,
5.
643地號土地分別位於東南方150 公尺、240公尺、280公尺、335公尺、30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本 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 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7.
本標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 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 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惟依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民國114年5月20日新北地籍字第1140982983號函略 載:本標土地皆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但非位於本市核定之農地 重劃區範圍。六、本標土地標的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 地,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 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8.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 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 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 的為承買。
9.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 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 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 特別注意。
10.
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4年5月22日新北工建字第1141014270號 函略載:「經系統查詢結果,本標地號土地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 稽」等語;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民國114年5月23日新北新地字第11 45224906號函略載:經查本處未曾辦理「徵收」、「協議價購」等 語;新北市瑞芳區公所114年5月27日新北瑞工字第1142640067號函略 載:經查本所檔管系統尚無本標土地領有依建築法授權本所核發之建 築執照、自用農舍、雜項工程與就地整建證明等相關資料可稽等語。 是本標土地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 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 (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 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又拍定後,拍定人與上載使用執 照、建造執照相關建物所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如 有爭議,應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以上併提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