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有平房等建物坐落,小部分為巷道。惟相關實際 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 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3.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7.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 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 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 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按標別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 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他標縱達底價,不予拍定,縱經拍定,本院 亦得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