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有部分增建(屋頂突起物)。本 件標的物占用及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僅就建物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本建物總面積176.86平方公尺,占用5 59及559-9地號土地,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 注意。六、本件拍賣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本件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 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 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