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2月7日勘測時,標的建物之屋內已為空屋,據債權人代理人陳稱該屋無人居住,惟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建物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 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 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 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 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物坐 落之基地即同段459地號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8.
土地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就拍賣建物有優先 購買權,拍定後得檢具證明文件聲明優購,惟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 決為準。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