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10月23日查封時,據在場之第三人黃工誌即債務人黃俊諺之父陳稱本件標的配有位於 B1編號20號之平面停車位一位,每月管理費新臺幣1,800元,並無欠繳之情事,建物目前由其一 人自住使用中,無出租或出借予他人,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拍賣標的物現由第三人黃工誌即債務人黃俊諺之父無償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請投 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據在場之第三人陳稱並未欠繳管理費,惟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 行查明。
9.
據第三人表示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 事,惟實際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