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95年10月19日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結果,
15.
202─14地號土地上均為無門牌號碼之未保存登記建物,202地號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為維仁路195號,202─7地號土地上為空地。本院復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再執行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17.
198─12地號土地相連,上有三間建物(75號、77號、165─3號),202地號土地上有建物(維仁路159號),202─7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及空地,202─8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平和路184號),202─9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平和路186號),202─10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平和路188號),202─11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平和路190號),202─12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平和路192號),202─13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平和路194號),202─14地號土地為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地為共有人所有;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各該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本件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8.
本件標的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9.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均不點交。
2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2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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