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3月1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972地號土地為建 物坐落之土地,1973地號土地為建物後方之土地,一樓後方、二樓有遮陽鐵皮,三樓整層為增 建,四樓後方有增建、前方有露台;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及建物僅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同時為土地及建物之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權時,需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優先購買;如 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需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土地之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 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 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 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 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 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六、暫編4154建號建物不具獨立性,不論是否由相對人出資興建,均附合於主建物,併為本件 查封效力所及。因未辦保存登記,如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者,拍定人或承受人應負 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且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