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5月5日查封時,建物有增建。又據債權人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具 狀陳報,據鄰居表示拍賣標的現由債務人自住,無出租。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六、2186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據建物謄 本所載,本建物部分使用同段290-1地號土地。經查上開290-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高雄市,管 理者為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惟據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民國114年6月20日高市財政產管字第1143114 0800號函復,查債務人與本局並無租賃關係存在,係屬無權占用。故該占用部分建物如無合法 坐落權源,將來恐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