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547地號土地為華園路133巷巷道之一部分,另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 地為巷道,供公眾通行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547地號土地現況為巷道(供公眾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8.
依本院前次執行案件(112司執28295號)所列拍賣條件載明(詳說明如下),5 47地號土地上領有相關使用執照,為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均屬法定空地(詳土地 謄本),請投標人注意。(112司執28295號所列拍賣條件記載如下:本件據高雄 市政府工務局於民國112年7月17日來函,旨揭547地號土地領有
10.
00292~00296號等6張使用執照,為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內含法定空 地。又依本院前執行案件(110年度司執字第35941號)就本件執行標的所列拍 賣條件有:「本件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於民國110年7月29日來函,旨揭547地號 土地分別同意建築使用23.
20.
547-14地號土地為6宗建築基 地,已依序領有
22.
00292-00296號等6張使用執照(初 編門牌:高雄市岡山區程香里華園路133巷21弄2號、華園路133巷
23.
華園路133巷21弄1號,6照6戶),各案內前開大紅段547地號部分土地23.3
28.
36.14平方公尺(共95平方公尺)均屬法定空 地」)
2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