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8月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為十二層樓 鋼筋混凝土造之第四層,又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兄許OO在場表示現在房屋由其使用中,屋況良 好,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