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3月10日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會同地政人員,債務人並未到場且按門鈴無回應,地政人員摽是依照85年成果圖及現場勘查應無增建,若有疑義,請債務人具狀到院。經會警察查報居實,林口分局回函表示為債務人及家屬使用中。惟現場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8.
債權人未查報系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