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5月27日現場查封時,建物目前出租予蔡姓第三人做為小米池上飯包便當店,債 務人未居住於此。蔡姓第三人稱其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出租人為債務人。另依查封筆錄所 載,建物1樓堆放便當店設備,
3.
3樓牆面有漏水痕跡,蔡姓第三人稱曾有發生過火災,2樓牆 面有火災過痕跡。
4.
債權人於114年6月5日陳報,建物現出租予蔡姓第三人,租期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 31日止。
5.
上開建物坐落之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9.
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 有優先承買之權。
10.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 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暫編第1310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 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 意。
11.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