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5月27日現場查封時,建物目前出租予蔡姓第三人做為小米池上飯包便當店,債 務人未居住於此。蔡姓第三人稱其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出租人為債務人。另依查封筆錄所 載,建物1樓堆放便當店設備,
2.
3樓牆面有漏水痕跡,蔡姓第三人稱曾有發生過火災,2樓牆 面有火災過痕跡。
3.
債權人於114年6月5日陳報,建物現出租予蔡姓第三人,租期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 31日止。
4.
上開建物坐落之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