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8月1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
3.
612地號土地為雜林,613地號土地為雜草,614地號土地為雜林,615地號土地為雜作、雜草,616地號土地為果樹、稻田、道路,665地號土地為雜樹、雜草、池塘,666地號土地為果樹、稻田、雜草,671地號土地坐落4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水坡90之
4.
90之2號及數棟無門牌之建物,682地號土地有門牌號碼水坡88號之部分建物占用,
5.
1082地號土地為道路。惟實際情形,投標人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除42建號建物外)、作物、池塘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訴訟解決。
6.
114年8月1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共有人陳OO在場稱:建物係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出借他人,建物分2部分,互不相通,有各自獨立出入口、共用門牌,其與家人一同居住於建物西側,東側為債務人之部分,債務人目前位居住該處,為空屋。地政人員稱建物一樓後方、東側車庫及二樓屋突為增建。
7.
債權人具狀陳報,42建號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重大情事,616地號土地之地上作物為共有人陳OO種植,666地號土地之地上作物為共有人陳OO種植。
8.
本件經現場調查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重大情事,已如前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際情況不符,不得以此為由撤銷拍定。
9.
本件暫編之220建號有部分占用鄰地之情形,其占用權源不明,如有爭議可能涉訟,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承擔風險。六、本件拍賣不動產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10.
不動產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6.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20.
671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665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水利用地,
21.
1082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
22.
682地號土地如有地上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24.
666地號土地上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證明文件)。
25.
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26.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租地建屋之建物所有權人或耕地之承租人。2‧不動產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27.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六)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29.
本件拍賣之682地號土地設有地上權,該等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請投標人注意。
30.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且投標人除為本件拍賣之42建號建物共有人外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42建號為農舍,故應買人於投標時應一併檢具:
31.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應買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正本、
33.
無自用農舍切結書正本等文件,請應買人注意。未檢符或檢符不全無從判斷者,其投標惟無效。如投標人提出之文件與實際情形不符,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不得以此為由撤銷拍定。
34.
依苗栗縣通霄地政事務所函,42建號建物係屬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26日修正施行前興建完成之農舍,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5月13日農水保字第1030244431函釋:「…農舍及提供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仍同屬一人,則於未來移轉時,仍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所規範。」,即農舍應與其坐落基地(坐落土地:同段671地號,配合耕地:
35.
614地號)併同移轉,不得分離。故本件優先承買權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該建物及其坐落地及其配合耕地任一者,應就上開建物、坐落土地、配合耕地一併承買,拍定人就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36.
本件拍賣之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37.
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38.
本件暫編之220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如有第三人對建物所有權有異議並提起訴訟,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