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8月19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680地號土地上為數棟建物、雜林、土地公;683地號土地上為數棟 建物;1076地號土地上為雜林、道路。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 意,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 決。
2.
1076地號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 拍定後不點交。
3.
債權人查報指稱:「680地號地上建物一筆,門牌水坡87號,為土地共有人 所有,另有一座廟宇,為附近居民樂捐機構,無管理者;683地上建物一筆,門 牌水坡
10.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 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 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4.
683地號有建物所有 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 件)。
15.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 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8.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 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9.
若優先承 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 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 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20.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 標人注意。 六、拍賣之680地號土地設有地上權,該等地上權拍定後均不塗銷,請投標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