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4月21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330-2地號土地上有雜物堆放,及苑裡鎮中正里中正140-6號建物前 之空地,及部分柏油道路;查封之329-4地號土地均係柏油道路。惟實際情形, 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地上動產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 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債權人查報指稱:「查封之330-2地號土地鄰接道路,現況為可通行之鋪 面,非閒置空地,土地旁設有圍牆、建物、出入口,亦有生活使用痕跡,足認 有特定人占有使用,惟無從確認是否係債務人」,請投標人自行注意。
4.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0.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 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 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 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 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 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六、本件拍賣之330-2地號土地,其土地登記謄本上於其他登記事項註記:依地 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 準。請投標人注意,自行承擔風險,不得以之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